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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后会做什么事

哔哩哔哩     2023-03-11 09:14:37
刑事案件中,公安在侦查阶段可以做哪些事情?本文来讲讲。

一、公安在侦查阶段的措施

以公安采取措施的目的进行划分,笔者将其分为两类,“调查措施”与“控制措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调查措施

调查措施,目的在于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了解案件事实。

1、不需要别人配合的措施

对确定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的调查,称为“勘验、检查”。

对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的调查,称为“搜查”。

(值得注意的是,搜查有时是为了“抓人”,而这显然是出于“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2、需要别人配合的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称为“讯问”。公安可以“传唤”、“拘传”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过来。

对被害人及证人的问话,称为“询问”。公安同样可以让这些人过来,但不称为“传唤”,也不能“拘传”,只能通知。

需要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配合,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比对或确认的,称为“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需要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股票、股权等的调查,称为“查询”。

需要聘请专家,调查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称为“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二)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目的在于使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犯罪嫌疑人处于公安的控制之下。

1、对“物”的控制

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股票、股权等的控制,称为“冻结”。需要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协助。

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文件的控制,称为“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

2、对“人”的控制

除了上面提到的拘传和搜查具有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外,还有以下措施:

公安自行决定的抓人,称为“(刑事)拘留”。

由检察院决定(批捕)、公安执行的抓人,称为“逮捕”。

如果公安抓不到人,可以发布通缉令,称为“通缉”。

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关押,在家里待着,但会受到公安监视,且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不能随意外出),称为“监视居住”。

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关押,但需要遵守公安规定(如报告行踪、随叫随到),称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三)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不是某个具体措施,一般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适用条件苛刻,可以是为了调查取证,也可以是为了追捕。

二、侦查终结

符合法定条件的,侦查终结,即公安侦查阶段结束,公安要将案件(包括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检察院,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八十三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三、补充侦查

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可能会被检察院退回公安,公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侦查,案件再次进入侦查阶段。但检察院最多退回两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九十五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法律依据:

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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